來自民主與法制網消息,福州一個政府重點棚戶區改造項目,在竣工驗收一年就出現沉降等嚴重問題,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以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對涉案的11名責任人判處有期徒刑八年至二年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至七十萬元不等。
近日,該案經二審維持原判。
某項目系棚戶區改造項目,2020年11月5日辦理竣工驗收備案。2021年9月起,某城鄉建設局多次收到投訴反映某項目存在地基下沉、房屋開裂、門窗變形等問題,后經委托鑒定,涉案樓棟及地下車庫出現的房屋傾斜、沉降及基礎承載力不滿足要求等問題,系部分樁樁長較短及部分樁未進入持力層導致。
經查,被告人林某、李某甲作為該項目實際承包方,組建無樁基礎施工資質的施工班組(被告人林某甲為施工現場總負責、被告人林某乙為管樁施工員),在項目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于2018年5月違規進行樁基礎施工建設,并在涉案樓棟及地下室樁基礎施工過程中偷工減料,未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施工,未按照管樁施工技術標準將樁基打入持力層,通過篡改管樁施工記錄,虛增管樁使用數量等方式降低建設成本。
A公司作為該項目監理單位,指派被告人張某某、許某甲、許某乙、江某甲負責監理工作,在項目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違規進場監理。在樁基礎施工過程中,上述人員未按照規定實施監督、旁站,對項目施工檢查流于形式,在未經核實的管樁施工記錄等材料上簽字驗收等對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不到位。
B公司作為該項目的建設單位,在樁基礎施工過程中,被告人李某乙、王某某明知項目系違規分包且被告人林某、李某甲等人不具備施工資質,仍讓其進場施工,并在得知被告人林某承接的其他樁基礎工程項目出現嚴重質量問題后,仍違反公司關于樁基施工質量管控等規定,未按照規定落實旁站監督,在未經核實的樁基數據記錄等材料上簽字驗收。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林某、李某甲、林某甲、林某乙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告人張某某、許某甲、許某乙、江某甲、李某乙、王某某、林某乙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情節特別惡劣,其行為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結合本案犯罪事實、情節及各被告人的認罪悔罪態度等,對各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八年至二年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至七十萬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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